《表1 我国信访制度变迁的四个历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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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应民意与规范秩序之间寻求均衡:我国信访制度70年变迁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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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制度主义认为,制度变迁中的关键节点对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重要甚至决定性的影响。而《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1951年)、《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1982年)、《信访条例》(1995年)、新修订的《信访条例》(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2007年)等政策文件和行政法规是推动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关键节点。以推动信访制度变迁的重要政策和行政法规为基本依据,结合社会治理形势的变化和国家中心工作的调整,信访制度变迁历程可划分为创立期(1949—1981年)、发展期(1982—2002年)、重塑期(2003—2011年)以及2012年至今的全面改革期等四个阶段。信访制度的价值理念、机构设置及其权责关系、信访人的权利保障等四个关键制度要素在每个阶段的典型特征,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