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英国消费金融规制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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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市场规制:国外实践与中国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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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英国的消费金融规制体系是相对比较成熟、完备的,经过长期的立法实践,形成了比较系统的金融规制体系。英国的消费金融市场规制可以分为四个时期(如表3所示)。第一个时期是20世纪50至60年代的非正式管制时期。这个时期没有正式的管理模式,主要是实行信贷控制,如英国银行1952年设定的“分期付款”规定。第二个时期是20世纪70至80年代的强化监管时期。这一时期政府干预取代了行业自律监管。随着行业自律监管模式弊端越来越明显,消费金融领域迫切需要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管制。1973年,英国央行通过《公平交易法》,设置了专门的消费信贷监管机构“公平交易局”,并在公平交易局下设公平交易办公室(OFT),监管消费金融领域的公平问题。1974年,出台《1974年消费信贷法》监管国内消费信贷领域出现的各类法律问题,消费金融市场规制体系初步确立[11]。第三个时期是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的金融改革时期。在此期间,混业经营快速发展,分业监管模式不适应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因而,2000年6月,通过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SMA)进行改革,并建立了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第四个时期是2008年金融危机至今的逐渐成熟时期。国际金融危机暴露了原有监管体系的缺陷,为了应对金融危机,英国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几次改革主要是2012年(双峰监管模式)、2014年(三元监管模式)和2015年(二元监管模式)。2012年通过改革后的《金融服务法》,这个法案重点是确立英格兰银行宏观审慎监管的核心地位,并建立了“双峰监管”模式,目的是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促进消费金融市场和服务的公众信心[12]。2014年,通过信贷协议《抵押信贷指令》(MCD),设立隶属于英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局,负责微观审慎监管,其中包括对抵押贷款市场进行全面审慎监管(所有担保信贷在内的消费信贷监管),这项措施有效地维护了抵押贷款人的合法权益[13]。2015年,英国政府通过了议案《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改革法案影响评估》,规定由央行来统一行使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监管职能,正式由之前的三元监管模式转变为二元监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