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英国传媒规制形式中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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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英国传媒规制的一条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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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网络媒体的规制主体是主张公共利益的主体。网络服务本身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利益,是整个欧洲历史悠久的公共服务传统的延续。英国人蒂姆·伯纳斯-李(Tim Berners-Lee)将自己发明的网络文件访问系统“万维网”无偿贡献出来,使人们能够免费使用网络这一蕴含无穷知识的公共服务,由此“网络应该作为公共服务”的观点逐渐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政府在针对网络媒体进行规制时不得不首先将其视为一种公共服务,在维护并提升公共服务的大前提下做出判断。而且,由于不存在与传统大众媒体时代,尤其是广播电视的“频谱资源稀缺性”的问题,政府找不到对其进行规制的公共利益依据,因而英国在网络媒体方面的规制是根据内容种类和来源渠道的不同,以原有的方式“分而治之”。比如属于“编辑性内容”(editorial content)(1)的和来自“平面媒体”(print media)(2)的,按照原来媒体机构所参与的自律监督机制(比如通过前面提到的独立报业标准组织、独立报业监视组织等)进行行业自律或自我约束;来自广播电视的节目也按照原有的方式进行规制,规制主体包括通讯办公室等。属于“用户生成内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UGC)(3)的,由各主体参与的自律、共治的方式进行规范和约束。在公共利益的要求下,关于网络原生内容的规范与净化以必须自律的形式开展,由互联网行业自律机构作为规制主体,包括“网络观察基金”(IWF)、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协会(ISPA)、独立移动设备分类机构(IMCB)、视频点播联盟(ATVOD)等。[9]在公共利益的要求下,针对网络内容的规范与净化主要集中在对“少儿不宜”内容的干预上。此外,大型社交媒体平台自身也高举公共利益的旗帜,声称是针对自己的规制主体———比如在2017年英国大选期间,Facebook主动在《每日电讯报》《卫报》《泰晤士报》等主流报纸上投放公益性的广告,教导人们如何识别和防范假新闻,以避免社交媒体上泛滥的假新闻对大选结果产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