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央企董事会试点与国有上市公司创新:异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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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董事会试点:治理规范影响国企创新吗——来自国有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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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对自然垄断行业的定义(1)将样本划分为垄断性与竞争性国有上市公司。分组回归结果见表7列(5)—(6),Treat*Post的系数在竞争性国有上市公司中显著为正,而在垄断性国有上市公司中不显著。这表明相较于垄断性国有上市公司,竞争性国有上市公司的创新受央企董事会试点的提升作用更大。为排除样本偏误的影响,还对试点前组间差异进行了检验,并未发现两者之间的创新水平存在显著差异,进而可以保证基本结论的稳健性。这一结论验证了假说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