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三家公司历年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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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计量在江苏上市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的运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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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对应年份存在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业务,“-”表示没有发生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业务。来源:上市公司各年年报

CAS 3指出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只可以实现从成本模式→公允价值模式的单向变更,不可以实现“公允价值模式→成本模式”的变更。恒顺醋业和新城控股在有投资性房地产业务前,均披露该业务会采用成本模式。虽然中央商场2011年报表显示没有投资性房地产,但是中央商场在2011年报中曾经披露公司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2012年至今,中央商场一直沿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新城控股于2015年12月上市,根据对外披露的年报,最早可追溯到2013年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数据,年报显示当年运用的是公允价值模式,可以判断新城控股的后续计量模式未曾发生过变更。恒顺醋业的投资性房地产业务在2010—2011年采用成本模式,于2012年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2012年年报披露的变更理由如下:其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处成熟商业区,房地产价值增值较快,升值潜力大,呈可持续发展态势,如果仍然沿用成本模式将低估公司价值,无法真实反映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的实现状况。其二,CAS 3指出企业有选择后续计量模式的权利,满足条件发生模式变更时,需要依据会计政策做相应调整。恒顺醋业由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是为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依据会计准则所做的合法合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