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台湾存款保险公司早期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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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规则与自由裁量权视角的存款保险早期纠正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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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4月,中国台湾地区发布了《银行资本和风险资产范围、计算方法和无限制盈余分配办法》,并明确了具体的早期纠正措施。2000年,《存款保险条例》和《银行法》的部分修正案指出,台湾存款保险公司可以针对问题机构及时采取不同的措施。2002年,《银行资本充足管理办法》规定了早期纠正措施的主要规范,对于通过预警系统、专责辅导员、现场检查等渠道发现的问题,台湾存款保险公司有权直接采取终止投保资格等纠正措施。它还可以与监管机构协调,监管部门将根据《银行资本充足管理办法》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一是提出警告限期改正。如果投保机构出现违反规定等行为,台湾存款保险公司有权发出警告,终止投保机构的保险单,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纠正。二是取消存款保险资格。对于采取早期纠正后经评估未能改善的,台湾存款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保险资格。为了防止存款人的恐慌,台湾存款保险公司还规定存款人在保险终止后六个月内仍受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三是协调监管部门采取措施。当投保机构的资本充足情况恶化到一定程度,台湾存款保险公司可以协调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见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