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KDIC早期纠正措施分级标准》

《表2 KDIC早期纠正措施分级标准》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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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规则与自由裁量权视角的存款保险早期纠正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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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月,韩国正式建立早期纠正机制,在《存款人保护法》和《金融委员会法》中对韩国存款保险公司(KDIC)的早期纠正职能做出了明确规定。韩国的早期纠正机制主要包括金融信息收集、风险监测与评估、现场检查和采取及时纠正措施等。KDIC以资本充足情况和监管评级指标为核心标准,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分为不同等级(见表2)。KDIC有权要求监管部门对不同等级的金融机构采取不同的及时纠正措施,监管部门必须照做。在早期纠正措施实施后,监管部门应当向KDIC反馈措施的具体内容以及金融机构的执行情况。对于需要限期整改的金融机构,KDIC则需要与金融监督院(FSS)共同派出监督员对其整改进行现场监督,组织高管及其风险监测人员召开座谈会,指导实施早期纠正措施,引导金融机构稳健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