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对问题银行的早期纠正措施》
早期纠正机制是通过建立明确的触发条件,早期识别金融机构风险,以尽快制定并启动干预和处置措施,防范道德风险。《监管核心原则》要求,监管当局应建立适当的早期干预制度框架,并且具备一整套能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的监管工具。《存保核心原则》提出,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定性、定量标准,包括资本状况、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盈利能力、流动性和市场风险敏感度等,作为采取及时干预或采取校正措施的触发条件。在早纠措施选择上,巴塞尔委员会(BCBS)2015年《问题银行识别和处置指引》从业务运营、流动性、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四个方面提供了多种工具(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67094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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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3.01 |
作者 | 张嘉芮 |
绘制单位 |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