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2010-2017年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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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70年:发展历程与改革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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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原始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国财政统计年鉴》《全国财政支出决算报告》,经作者计算整理得到。

基金能否实现自我平衡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能否长期健康运行的关键。近年来,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自我平衡能力逐渐减弱(何文烔,2019)[7],财政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逐年上升,2008年财政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为1356亿元,2017年财政对基金的补贴额高达8004亿元,2008-2015年,政府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补贴平均占到基金征缴收入的17.55%(3)。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与支出的差反映了基金的自我平衡能力,从表2可以看出,2014年以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均能实现自我平衡,自2014年以来,基金征缴收入小于基金支出,且其差额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2017年基金征缴收入与支出的差达到负4649亿元。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对养老保险的补贴一般不会超过基金收入的20%,随着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快速增长,政府对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压力将不断增加。如果不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其基金可持续性就令人担忧(楼继伟,2016)[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对其进行一定的补贴理所应当,但应明确划分养老保险中的政府、企业和个人责任,不能无限放大政府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的责任,更不能用财政去为养老保险兜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对财政的依赖性过大,可能会导致如下问题的出现:1.不利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基金自我平衡的实现;2.对财政形成较大的支出压力,一旦财政收入增长放缓,制度可持续性将面临巨大的考验;3.会造成参保人对政府的过度依赖,理所当然地将养老责任推给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