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USMCA中涵盖数字贸易规则的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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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USMCA看美国数字贸易规则核心诉求及与中国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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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https://ustr.gov/trade-agreements/free-trade-agreements/united-states-mexico-canada-agreement.

USMCA中含有数字贸易内容的章节主要有数字贸易章节(第19章)、电信章节(第18章)、知识产权章节(第20章)、投资章节(第14章)、跨境服务章节(第15章)和部门附件(第12章)等。如表1所示,USMCA的数字贸易章节所涵盖的数字贸易规则在内容和数量上都远超其他章节。该章节主要界定了数字贸易的术语,如电子手段、计算机设施、数字产品、交互式计算机服务(第19.1条),数字贸易章节的涵盖范围和总则(第19.2条),对数字传输内容实施永久免关税(第19.3条),给予数字产品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第19.4条),承认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第19.6条),承认电子形式文件与纸质文件享有同等有效性(第19.9条),要求允许跨境数据流动(第19.11条)和自主选择计算设施和数据的存储位置(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第19.12条) ,要求不得强制公开源代码和算法(第19.16条),豁免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第三方侵权责任(第19.18条)。知识产权章节规定了可豁免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平台上版权侵权行为负责的情形(第20.89条)。投资章节规定了不得强制投资者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不得强制投资者购买或者采用特定技术(第14.10条)。电信章节要求不得剥夺公共电信服务提供商选择技术的自由(第18.15条)(3)。跨境服务章节肯定了传统贸易规则对数字贸易的适用性(第15.2条)。部门附件要求不得强制ICT产品提供商或制造商公开产品中涵盖的加密技术(第12.C.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