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台湾地区法院对传闻证据例外的审查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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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互助取得言词证据在台湾地区证据能力认定路径之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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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笔者搜索台湾地区“法源法律网”数据库整理。

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159-1条至第159-5条规定了若干例外中,仅有第159-5条当事人同意的例外可以直接适用于两岸司法互助取得言词证据。其他例外中的司法官、司法警察、公务人员等均默认为台湾地区的司法官、司法警察、公务人员。实务上,第159-1条曾适用于台湾地区检察官赴澳门特别行政区取证的情形。[8]作为两岸司法互助取得言词证据的常见途径,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无法直接适用前述条文,其证据能力的认定存在困难。为解决审判中的难题,兼顾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需要,台湾地区法院通过“法官造法”和“统一法律见解”对两岸司法互助取得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认定进行了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