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证据应用前后手术室护士对审查指标执行情况的比较》
证据应用后审查指标1、6、9、11、12、16、17的执行率均为100%;审查指标8的执行率为75.00%;审查指标10的执行率为41.67%;其余审查指标的执行率均达到80.00%以上。证据应用后,审查指标1~9、11~15、18均有明显提高,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1),见表2。
图表编号 | XD0011252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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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9.15 |
作者 | 肖瑶、杨慧、胡娟娟、余文静、高兴莲 |
绘制单位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手术室、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手术室、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手术室、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手术室、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手术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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