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创新水平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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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芜存菁:劳动保护与企业创新——基于边际劳动生产率视角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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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和*分别表示1%、5%和10%的显著性水平,括号内数值为t值。

表3列出了处理组和控制组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创新水平的差异。该法实施后,处理组和控制组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平均值在1%水平上显著增加,这意味着在时序上若不考虑两者的组间差异,就可能得到不一致的结果。为消除时序上的变动差异而进行了相关调整,第(7)列是处理组变动减去控制组变动,即双重差分值是-0.216,在1%的水平上显著。结果表明,劳动保护的增强抑制了低边际劳动生产率企业的技术创新,初步验证了假设1。从产权性质看,民营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双重差分值为-0.167,国有企业为-0.256,这说明劳动保护的增强对国有企业的创新抑制作用大于民营企业,初步支持了假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