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发行和上市条件差异》

《表4 发行和上市条件差异》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加速融入全球市场,资金层面无需担忧——“沪伦通”分析"》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资料来源:《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光大证券研究所注:(1)2008年后,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简称FCA)作为英国证券相关规定的制定者,履行金融监管职责。FCA内设英国上市监管局(UK Listing Authority,简称UKLA),负责审批公司

根据CDR上市交易的规定,境外发行人需首先要满足《存托凭证办法》《监管规定》关于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基础发行条件;其次需要满足《暂行办法》关于中国存托凭证的具体上市条件。总的来看,上市条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总市值规模要求,即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基础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境外发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二是当地上市年限要求,即在伦交所上市满3年且主板高级上市满1年;三是境内上市规模要求,即申请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少于5000万份,且对应的基础股票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这意味着,伦交所蓝筹股比小盘股有更大动力发行CDR(见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