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国内主要永续债券种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要求》
鉴于永续债的合同设计,往往具有放大相关当事人道德风险的特性,为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可能性,故公司选用永续债作为融资工具应受到严格的外部限制。这种限制主要应从发行主体资格与时间限制两方面着手。在事前设置较高的发行主体资格门槛,仅允许优质企业发行永续债,将从源头极大地降低永续债爆发道德风险的可能性。但由于国内监管机构并未对永续债的监管进行法律层面的专门规制,国内对发行主体资格的控制,往往极端依赖于债券市场的一般监管体系。因当下我国债券市场宏观层面的市场分割与监管分化,永续债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标准往往呈现无序化的态势(见表1),并带来两大问题。一是部分永续债券种的准入门槛过低。以发行主体资格准入门槛最低且发行数量最多的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为例,其发行、上市门槛对发行主体并无盈利要求,而仅在发行规模(规模受净资产40%限制)上进行了约束,这显然有悖于永续债监管的道德风险控制要求。二是高门槛的永续债券种未能发挥其“守门”职能,形成监管套利。部分高风险企业通过准入门槛较低的永续债券种进入到永续债市场。据统计,国内近9成的永续债皆是以“合格发行人”标准最低的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与可续期一般公司债券种发行。
图表编号 | XD00105904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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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1.05 |
作者 | 周希涵 |
绘制单位 | 复旦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