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一些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文》

《表2 一些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文》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民族地区法制领域的语言需求与语言服务》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在我国,保障少数民族群体的语言诉讼权已写入宪法。早在1952年,政务院第125次政务会议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提出了“凡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有其民族语言、文字者,得在法庭上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辩。”1982年《宪法》的第134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这表明,我国少数民族在司法活动中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权利得到了最高程度的法律保障。此外,我国依据宪法所制定的一系列程序法、实体法以及民族区域自治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文(部分内容见表2),是我国双语司法的坚实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