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地方层面地热能开发利用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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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热能开发利用管理机制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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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家法律要求,各级地方政府为适应地热开发的需求,不断加强地方地热资源法规建设,北京、天津、河北、云南、内蒙古、重庆等地政府先后发布实施了地方性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法规,根据地区特点,对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及地热井的审批程序做了具体规定(见表2)。其中,地热资源划分方面,《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规定热水型地热指流温在40℃(含40℃)以上的地下热水,北京、河北、内蒙古、云南等地则普遍将地热资源温度约定在25℃以上;部门审批方面,北京、河北、云南、内蒙古等地要求先后办理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方可开采地热资源,其中,对于家庭生活自用自流地热水资源,云南省提出可免办取水许可证,而天津市则要求开采40℃(含40℃)以上地下热水,只须办理《地热开采许可证》,开采40℃以下地下热水的,只须申办《取水许可证》;由于地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北京、天津、河北、云南、内蒙古、重庆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方管理条例中对地热探明、开采、使用有偿取得的制度均进行了细化,天津市地热资源费按温度实行梯度收费,云南省提出开采地热水资源用于商业经营的,应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非商业经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对于家庭生活自用自流地热水资源,则免办取水许可证,重庆市则规定开采地热资源应当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