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国家层面地热能开发利用法律法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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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热能开发利用管理机制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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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规范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政策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见表1)。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有了明确的职责划分,须到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批登记、办理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同时,为保障《矿产资源法》顺利实施,我国先后出台了配套法规,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审批办法》《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登记管理办法》等。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包括地下水,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证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规定,对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征收水资源费。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明确地热为能源矿产;200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将地热能列入可再生能源。以上法律法规的出台,基本建立了我国地热能勘探、开发、利用的法律依据,奠定了地热能有序发展的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