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可集约化司法辅助工作———送达与鉴定》
其次,送达和鉴定是司法机关履行当事人权利保障义务的“准法律行为的行政行为”(包括通知、确认、公证、受理),即“所谓的观念的通知,属事实行为……固以所表示的内容是否对人民之请求有所驳准而定”,(31)系司法机关就具体实施以观念表示为要素而成之行为,对于待决案件不产生法律效果,亦可视为案件审理过程中经由的法律程序(环节)(见表1) 。
图表编号 | XD0051429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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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7.15 |
作者 | 尤乐 |
绘制单位 | 深圳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