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可行政委托与不可行政委托的司法辅助事务分类》
在司法行政的范围内,由于存在司法资源较为紧张的情况,鉴于“效率应该是评价法律系统的重要标准”,(53)若干司法辅助行为以“外包”形式完成,不仅能够起到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权益的作用,而且也是司法机关基于工作需要在行使行政权时的裁量权限所致,其性质为以行政契约形式向社会组织(私主体、商业机构或者企业法人)作出的不同于行政助手的(外部)行政委托行为。可以“外包”的司法辅助事务包括部分内部管理行为和外部管理行为,但并非全部的司法辅助事务均可“外包”(见表3)。
图表编号 | XD0051429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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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7.15 |
作者 | 尤乐 |
绘制单位 | 深圳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