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可行政委托与不可行政委托的司法辅助事务分类》

《表3 可行政委托与不可行政委托的司法辅助事务分类》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论司法辅助事务集约化的含义、内容和法治化路径》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在司法行政的范围内,由于存在司法资源较为紧张的情况,鉴于“效率应该是评价法律系统的重要标准”,(53)若干司法辅助行为以“外包”形式完成,不仅能够起到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权益的作用,而且也是司法机关基于工作需要在行使行政权时的裁量权限所致,其性质为以行政契约形式向社会组织(私主体、商业机构或者企业法人)作出的不同于行政助手的(外部)行政委托行为。可以“外包”的司法辅助事务包括部分内部管理行为和外部管理行为,但并非全部的司法辅助事务均可“外包”(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