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行政机关诉讼委托代理的基本类型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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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抑或市场——行政机关诉讼委托代理模式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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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接近一半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会采取组合类型的诉讼委托代理,占比43.1%。其中,采取“事由+法务型”诉讼委托代理的有28个,占比5.4%;采取“事由+律师型”诉讼委托代理的有165个,占比31.9%;采取“法务+律师型”诉讼委托代理的有30个,占比5.8%;没有行政机关采取“事由+法务+律师型”诉讼委托代理。可以看出,在组合类型的诉讼委托代理中,“事由+律师型”诉讼委托代理最多,而且远大于另外两个二元组合类型的诉讼委托代理;如果再纳入基础类型的诉讼委托代理来看,可以发现基础类型中的“法务型”诉讼委托代理最多。所以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而言,它们最青睐基础类型中的“法务型”诉讼委托代理,或是组合类型中的“事由+律师型”诉讼委托代理,这两种基本类型在所有基本类型中的占比高达68.7%。而这也恰好契合以三种基础类型为要素所分属的二元路径:要么信任自身行政系统所培养的法务工作人员;要么以被诉事由相关行政工作人员为主体,辅之以外部市场聘请的律师处理法务工作。对行政机关诉讼委托代理的基本类型进行统计(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