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中国香港与内地对中药说明书的要求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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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和中国内地中药说明书的药学相关要求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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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核准日期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药品注册的日期。未进行修改的,可不列修改日期;(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外用药品等专用标识在说明书首页右上方标注;(3)无该方面内容或未进行该项相关研究的,可不列此项;(4)尚不清楚有无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

根据中国香港《【中成药注册】申请手册》[1]、中国香港《中药规例》(第549章,附属法例F)[2],结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3]、《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83号)[4](2006年6月)和《关于印发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540号)[5]的相关要求,中国香港与内地标签及说明书相关要求的对比,见表1和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