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高校教师与普通劳动者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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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的发展走向:公私法益交融下的特殊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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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教师与学校之间,一直存有劳动、公务两重关系,二者在不同时期和发展阶段并非完全对等。在当前聘用制的背景下,教师与学校间呈现出明显的劳动关系特征,而公务关系中的行政因素被限缩于某些具体环节中(如教学内容管制、职称评聘程序),但作为为达成教育公共目的而由国家强制植入的特征。在某种意义上,公务关系决定了教师获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正当性,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在“劳动者”定位前冠以“特殊”二字的限定,承认教师的复合性法律地位,是较为合适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