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固定比例分配模式:比较中美大学科技成果处置权与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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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中美大学科技成果处置权与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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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对象包括:学校、学院(系)、技术转移办公室以及发明人及团队四个主体。通常,学校先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扣除学校转化成果的各项成本(如专利申请费等),剩余部分为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学校将净收益按照不同比例在学校、学院(系、实验室)和科研人员及团队之间进行分配。美国大学主要存在三种收益分配模式:(1)固定比例分配模式,即各参与方所获收益占总净收益的比例固定,不随着净收益的增加而变化,如美国斯坦福大学等(见表1所示),该模式的分配主体包括学校、学院、技术转移办公室和发明人及团队,该模式的分配比例相对均衡;(2)累进递减模式,即各参与方所获收益占总净收益的比例有所变化,随着净收益的增加而有所调整,如罗彻斯特大学等(见表2所示),在较低的收益等级里,发明人及团队占比相对较大,在较高的收益等级里,学校及学院占比相对较大,累进递减模式能够平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比例,避免科技人员占比过高;(3)混合制分配模式,该模式兼顾了固定比例和累进递减两种模式,采取混合制的大学较少,主要是布朗大学(见表3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