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新旧保险系统对比:日本保险的自由化及其限制——以《保险业法》制度变迁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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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保险的自由化及其限制——以《保险业法》制度变迁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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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1991年间日本泡沫经济达到顶峰,随后大幅崩坏。日经平均股价在1989年12月29日达到最高点38 915日元,而1990年10月1日暴跌至约20 000日元,仅仅9个月时间其价格蒸发了近一半[11]55。泡沫经济崩坏造成了日本整体经济发展的停滞乃至下滑。经济环境大幅度变化,利息大幅降低的时代来临,保费负增长、资产缩水、退保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陷入恶性循环[14],战后型保险系统运转失灵。资金不足的保险业存在严重的系统性风险,如果维持旧有的严格监管模式,保险业的整体性崩塌将只是时间问题(1)。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日本从保险监管制度着手开始保险自由化,要求缓和现有的保险业规制。《保险业法》作为保险监管的主干法律,其修改首当其冲。1992年保险审议会(2)开始了《保险业法》修改的讨论,1995年全面修改《保险业法》的法案被国会通过,大幅度改变了战后型保险系统的制度架构,形成了新保险监管系统的法律主干,1996年4月修改后的《保险业法》施行,保险自由化实质开始,同年11月,日本时任首相桥本龙太郎推出金融大爆炸政策,要求金融系统进行改革,消除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间的壁垒[15]。同年12月,作为日美通商协议的一部分,日本与美国签订了保险协议,保险自由化自此全面铺开。保险自由化是对保险系统的调整,其主干是规制缓和,也包括对监管缺位的填补或加强。如表1所示,规制缓和措施放宽了对市场准入、价格、商品等市场相关的监管;另一方面,保险自由化中偿付能力、销售行为等财务健全和消费者保护相关的监管被加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