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德国、日本和韩国三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特征对比 (2013年)》

《表2 德国、日本和韩国三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特征对比 (2013年)》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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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引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来自德国、日本、韩国的经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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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Jong Chul Rheea,Nicolae Donec,Gerard F.Anderson.Considering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for Middle-Income Countries:Comparing South Korea with Japan and Germany[J].Health Policy,2015(119):1319–1329.

表2对三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进行了比较,主要的异同点如下。第一,从覆盖面上分析,三国长期护理保险都基本实现了全民参保;其中日本为40~64岁以上人口参保,其他两国都覆盖了全体就业人口;在受益人的年龄条件上,德国覆盖了全部年龄段人口,日本和韩国对65岁以下人口的受益资格进行限制;第二,在待遇标准上,日本最为慷慨,在进入门槛、待遇支出水平、自付比例和受益人口面等指标上,都要优于其他两国,说明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福利化程度要高一些;相比而言,韩国的待遇水平是最低的;第三,在经办管理上,德国和韩国都由医疗保险组织来进行统一管理长期护理保险,而日本则由地方政府来承担经办以及部分融资的职责;第四,在护理服务的供给上,三国都引入市场竞争因素,尤其是韩国允许营利性机构参与长期护理,在制度建立之初较短的时间内弥补了护理设施不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