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德国、日本和韩国三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特征对比(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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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残疾人纳入长期护理保障:来自德国、日本和韩国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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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Jong Chul Rheea,Nicolae Donec,Gerard F.Anderson,Considering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for middle-income countries:comparing South Korea with Japan and Germany,Health Policy 119(2015):1319–1329.

德国、日本和韩国分别于1995年、2000年和2008年实施独立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表1对三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进行了比较,主要的异同点如下:第一,从覆盖面上分析,三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基本都实现了全民参保,日本的参保群体为40岁以上的人口,其他两国则覆盖了全体就业人口。其中德国的缴费水平最高,韩国最低。日本筹资来源除了参保人缴费外,还有一半左右来自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在受益人的年龄条件上,德国覆盖了全部年龄段的失能人口,包括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日本对65岁以下人群的受益资格进行严格限制,仅局限于特定疾病的年轻失能人员;韩国则将年轻残疾人基本排除在外[2]。第二,在待遇标准上,日本最为慷慨,在进入门槛、待遇支出水平、自付比例和受益人口覆盖面等指标上都优于其他两国,说明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福利化程度要高一些。相比而言,韩国待遇水平是最低的。2013年,韩国长期护理保险受益人口占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6.1%,日本达到18%,德国为12%左右。在待遇水平上,日本最高,德国居中,韩国最低[3]。第三,在经办管理上,德国和韩国都由医疗保险组织来进行统一管理长期护理保险,日本则由地方政府来承担经办以及部分融资的职责;第四,在护理服务的供给上,三国都引入了市场竞争因素,尤其是韩国允许营利性机构参与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在制度建立之初的较短时间内解决了护理设施不足的问题[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