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财政分权与环境治理绩效的回归结果 (地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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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分权对中国环境治理绩效的合意性研究——基于系统GMM及门槛效应的检验》
注:括号内为z统计量值;*、**、***分别代表10%、5%、1%的显著水平。
方程(1)~(3)是东部地区的财政分权对环境治理绩效的回归结果(具体结果见表3)。方程(1)的财政分权(自有收入角度)系数为8.4646,并在5%显著水平上,说明东部地区的财政分权(自有收入角度)对环境治理绩效具有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财政分权水平每提高1%,环境治理绩效就会提高8.4646个百分点,增加东部地区本级自有财政收入和减少中央转移支付对提高环境治理绩效是有利的。方程(2)财政分权(收入角度)系数为0.8900,并在1%显著水平上,说明东部地区的财政分权(收入角度)对环境治理绩效具有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财政分权水平每提高1%,环境治理绩效就会增加0.8900个百分点,增加东部地区的人均地方本级财政收入对提高环境治理绩效是有利的;方程(3)的财政分权(支出角度)系数为0.5976,并在5%显著水平上,说明东部地区的财政分权(支出角度)对环境治理绩效具有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财政分权水平每提高1%,环境治理绩效就会提高0.5976个百分点,增加东部地区的人均地方本级财政支出水平将对环境治理绩效产生积极影响。可见,不同角度下的财政分权对环境治理绩效均存在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说明了东部地区的财政分权对环境治理绩效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这与谭志雄和张阳阳(2015)[43]的财政分权与环境污染排放呈负相关的观点相一致。东部地区作为我国经济改革的前沿阵地,具有良好的经济资源与财力支撑,其环境治理投入资金是较为充足的,加之财政分权水平的提高会激励政府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以此来有效的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促使该地区环境治理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图表编号 | XD0042106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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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2.15 |
作者 | 林春、孙英杰、刘钧霆 |
绘制单位 | 辽宁大学经济学院、辽宁大学经济学院、辽宁大学研究生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