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相关案例:雇主对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研究》
依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若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且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则发包人、分包人应当与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规定不仅加重了发包人、分包人对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的注意义务,更是扩大了受害雇员的赔偿义务人范围,突出对受害雇员的利益保护。据笔者对相关案例的分析与整理,涉及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资质问题的案例并不鲜见(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408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18.02.01 |
作者 | 汪家元 |
绘制单位 | 中共马鞍山市委党校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