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自治、德治和法治三者治理成本、难度和成效持续性的比较》

《表1:自治、德治和法治三者治理成本、难度和成效持续性的比较》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复杂社会的治理: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基于哈贝马斯商谈理论的分析视角》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因此,在复杂社会的治理中,法治、自治、德治三者之间是统一的,而这种内在的关联和统一是基于法律对民意的充分吸纳和对道德规范的有效吸收基础之上。在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如果不经过必要的商谈环节,法律规范的制定和适用仅具备表面的合法律性,法律规范的合道德性和合法性天然不足,不仅不利于法治的运行,也不利于道德规范共识的达成及其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自治权利的保障和自治空间的维护难以保障,复杂社会的治理将陷入困境。为此,在复杂社会治理中,要想通过法治、自治和德治的有机融合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要确保法治不仅有事实性,还要具备有效性,形式上的法治是难以支撑自治和德治的运行及其成效发挥的,更不可能解决复杂社会治理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