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中美间PMA件的可接受范围 (IPA)》
除了设计批准互认的总范围扩大之外,互认范围中双方可直接接受的情况也有所增加,包括:已获认可的TC/STC持有人所做的不影响证件及数据单、不影响“安全要素”的证后设计更改;表2中所列PMA件的设计部分;满足双方约定的、用于支持修理和改装的设计资料;已取得设计批准信函(FAA L O D A)和设计批准认可证(C A A C VDA)的TSO类设备的证后小改。其中,除第一种情况较之原SIP的接受程度略有降低外,其余三种情况均为新增的可接受范围。
图表编号 | XD0036787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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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2.20 |
作者 | 黄烁桥 |
绘制单位 |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航空器适航审定系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