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中美设计批准互认范围 (IPA)》
注1:对于从中国向美国出口的情况,此项还包括CAAC在2017年7月1日之前颁发的改装设计批准书(MDA)。注2:表中带“*”的为原SIP美方认可中方的民航产品和零部件类别(其中,TSO类设备只认可5类),其余均为此次IPA新增的认可类别。注3:目前中美互认的PMA件是有限的,与PMA件批准
FAA的适航审定部门(AIR)从2009年起开始策划并逐步实施一系列机构改革,旨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以适应并满足民航业的快速发展需求,其改革的8大领域中包括国际合作。2017年,FAA AIR在国际合作政策方面的改革通过中美IPA的签署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在经历了旷日持久的谈判过程之后,FAA终于同意放弃以往“影子审查”的做法、在IPA中全面放开对华设计批准认可范围的限制,中美间终于首次实现了设计批准的全面、对等互认(互认范围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36786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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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2.20 |
作者 | 黄烁桥 |
绘制单位 |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航空器适航审定系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