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2017年地方各项税收收入 (分种税) 情况一览表》
资料来源:根据《2017年财政决算》整理而得。
随着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工作的全面落地,开征66年的营业税彻底地退出了历史舞台。作为原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在2017年的各类统计报表中,营业税已经“不见踪影”。为了保证过渡时期地方财力不受影响,增值税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享比例由原来的3∶1调整为1∶1。以2017年为例,地方分享到增值税税收收入达到28 212.16亿元,占地方税收收入的41%(分税种占比详见表2),同比增长10.9%。仿佛增值税成为了地方“第一大税种”。但是,由于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在实践中一般可理解为增值额越多,缴纳的税款越多。在我国往往是东部省份工业企业相对集中,而其生产的产品却销往全国各地(备注:增值税消费者是最终负税人),严重导致了税源与税收背离,导致了不同地区之间的税收分享不同,演化为地区之间的财力失衡,久而久之,容易引发财政利益冲突。因此,增值税不宜成为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7]。
图表编号 | XD0034681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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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4.25 |
作者 | 王林、陈娜菲、孙思惟 |
绘制单位 | 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