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农业社会化服务供需双方不同垂直协作模式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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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的交易成本解释——以山东舜耕合作社为例》
注:根据相关文献中有关垂直协作的资料[31-33],并结合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一些实际情况总结整理所得。
(2) 农业社会化服务供需双方的协作模式。1963年Mighell等首先提出了垂直协作的概念,其认为,垂直协作是指在某种产品的生产和营销系统内协调各相继阶段的所有联结方式[23]。很多学者都对垂直协作的方式进行过归纳总结[24-30]。综述学者们的研究可知,垂直协作的方式一般包括现货市场交易、销售合同、合作社或战略联盟、生产合同以及垂直一体化。基于此,本文总结出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供需双方垂直协作的3种模式,分别是现货市场交易模式、契约协作模式和垂直一体化协作模式(表2)。其中,契约协作模式可以进一步细分为销售契约协作模式和生产契约协作模式。通过表2可知,主要有三方面因素决定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供需双方的垂直协作紧密程度:服务的具体形式、供需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和农业生产经营决策主体。显然,从现货市场交易、契约协作再到一体化,服务供需双方的协作紧密程度依次增加。
图表编号 | XD0034541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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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5.05 |
作者 | 穆娜娜、周振、孔祥智 |
绘制单位 | 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农业发展与投资研究所、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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