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参照执行”主体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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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大行政决策主体的立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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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一般主体与“参照执行”主体的关系把握不准确。从各地立法规制重大行政决策主体的法律规范来看,多数立法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一般主体予以规制,并力求构建不同程序和力度的规制程序。从依法行政的实践诉求出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也应当适用此类程序。但是,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毕竟在决策能力、执政能力及法治能力等方面不同于县级以上政府,它们不宜直接适用一般规则,而应当有条件地“参照执行”。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参照执行”属于对一般规则“打折扣”地执行,这就使得相关规则处于某种不确定的状态,在立法普遍缺位的情况下,这种退而求其次的方法显然不利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有效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