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四类案件”的发现主体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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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当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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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是“四主体”模式。该模式以J法院为代表。除了立案庭、院庭长和独任法官及合议庭是“四类案件”的发现主体外,引入信访、监察、纪检等部门。通过引入其他发现主体,有利于增强法院对“四类案件”的发现能力,尽可能多地将“四类案件”纳入院庭长个案监督程序之中,强化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的监督,以保障“四类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