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管理主要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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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融资行为变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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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标志开始了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全面清理。其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多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章,对融资平台实行名单制管理,并对政府融资功能剥离和市场化转型进行规范和引导,主要的目的还是防止融资平台通过新的形式承接政府债务,为政府融资(见表2)。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对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实现“商业化运作”。《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国有金融企业“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