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土地储备融资管理主要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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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融资行为变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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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清理整顿土地储备融资。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不断增长,土地储备融资成为地方政府融资和财政收入增长的重要方式,也产生了诸多土储乱象。对土地储备融资的清理和整顿以2012年《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为标志,其后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出台系列政策规章予以规范(见表3),建立土储机构名录,划清土地储备机构与融资平台界限,严禁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以储备土地进行抵押担保融资。《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资金筹集渠道明确为:一是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是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四是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