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与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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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立法的宗旨及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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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龄前儿童受教育与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相比,呈现较为特殊的形态(见表2)。在我国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背景下,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表现出较强的自赋权性格,以人权保障为价值取向。与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主要保障儿童能够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学校教育不同,立法确保学龄前儿童的受教育权,旨在要求家庭、国家、学前教育机构等主体为儿童提供身心发展所需的各种条件。此种特殊形态还应包括学龄前儿童作为弱势群体,受到特殊保护、优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