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总额法下政府补助的税会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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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政府补助准则解读及涉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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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作原则规定,对不征税收入作例外规定。其中,不征税收入创设于我国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旨在将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此概念与国际税法中“所得不予计列项目”相对应。《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不征税收入及其扣除问题的规定,是后续界定政府补助相关税收待遇的基础。在具体税收政策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从征管层面对企业选按不征税收入税务处理要求同时满足三项条件: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遵照上述税法规定,结合新准则会计处理要求,笔者尝试分析总额法与净额法下政府补助的税会差异问题。由于总额法在原准则下已被广泛运用,涉及的税会差异问题并不陌生,现结合新增会计科目作具体分析(详见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