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项目承包方让渡部分控制权》

《表2 项目承包方让渡部分控制权》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项目式协调:政府内部平级部门间合作发生的制度逻辑》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上文案例项目式协调过程中,承包方(地方部门)让渡部分控制权给予合作方(平级部门),让渡“控制权”是在激励分配维度中进行的。笔者将让渡的部分控制权细化为:资金支配权、项目执行权、过程监管权、项目决策权、项目宣传权5个具体权力表象。资金支配权是项目式协调让渡控制权的核心,承包方(地方部门)掌握着项目资金,成为项目式协调的合作基础。项目资金由委托方(中央部门)根据上下级对口部门“条线”运作方式,设计制定预算和支出渠道。因此,项目式协调让渡的是资金使用权,由承包方和合作方共同使用项目资金,实现项目目标任务。项目执行权是项目式协调让渡控制权的制度保障。将执行权让渡给专业合作方,确保专业培训的技术治理能力。项目监管权是项目式协调让渡控制权的关键环节。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项目强激励动员模式下,承包方最大的问题是监管技术力量薄弱,导致培训效果和资金绩效严重缩水。在项目式协调过程中,承包方重视加强行业监管力度,以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力量弥补承包方的技术和人员力量缺陷。项目决策权是项目式协调合作的权力保障。合作不能超出委托方(中央部门)项目制设定的目标权,项目制的最终解释权在条线部门。因此,合作方的定位是借项目制推进行业培训工作,因而必须服从项目制设计初衷。让渡决策权是一种协商的外在表象,决定权仍在项目承包方。项目宣传权是承包方和合作方共同分享政绩的手段(见表2)。项目式合作的意外结果是让渡政绩、实现责任共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