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我国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监管要求变化》
资料来源: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在杠杆收购交易中,融资工具决定融资结构。与美国等成熟并购市场明显不同,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滞后,金融工具比较单一,杠杆融资工具有限,导致融资结构相对简单。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使用贷款从事权益性投资,这使得商业银行不能参与杠杆收购。如前所述,在美国,银行贷款是杠杆收购的主要融资工具,因而杠杆收购在我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空间。2008年,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为我国并购贷款发展奠定了基础。在此后一段时间里,由于国内并购市场需求不旺盛,杠杆收购模式没有得到推广。2014年以来,我国并购市场开始快速发展,截止到2014年9月底,银行业并购贷款余额达到4136亿元。为顺应并购市场发展趋势,2015年银监会对《指引》进行了修订,适当放宽并购贷款条件(如表4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27488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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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6.12.05 |
作者 | 顾卫平、李源、黄玮婷 |
绘制单位 | 兴业银行资产管理部、兴业银行资产管理部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