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2+26”城市“散乱污”治理企业对空气污染影响的行业分类》

《表1“2+26”城市“散乱污”治理企业对空气污染影响的行业分类》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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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乱污”企业定义及分类管控方法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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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界定方式为有效推进“散乱污”企业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第一,“散乱污”缺乏严谨而明确的定义。现有“散乱污”企业的界定绝大多数是根据“不符合产业政策与布局规划”“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三大要素进行界定。这种界定在表述上存在一定的不明确性:“散乱污”企业是三大要素必须同时具备,还是只需具备其中的一项?如果必须三项具备,则涵盖的企业范围将大大缩小;如果仅需具备其中的一项,则范围将扩大。地方在治理过程中,可能因缺少判定标准,对“散乱污”理解不透彻,不能把握治理的核心任务,从而造成“一刀切”或者整治不彻底的现象。第二,“散乱污”整治方式不具体。目前针对“散乱污”企业主要采取“三个一批”的分类处置方式,也即“关闭一批、整改规范一批、调迁入园一批”。相对于一律关停,分类处置方式对整治方式进行了分类,但对于如何判断哪些企业必须关闭,哪些企业具备提升改造、整合搬迁的条件并没有具体评判依据,不利于分类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