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具有代表性的“散乱污”界定方式》
“散乱污”企业引发的环境和社会问题由来已久[9],但作为一个概念是近期才被提出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指出,“相关地方各级政府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与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专项取缔行动”。在此基础上,“2+26”城市中绝大部分城市结合具体情况出台了本区域“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依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对“散乱污”企业进行了界定,比较有代表性的界定方式如表2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2595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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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0.25 |
作者 | 智静、乔琦、李艳萍、孟立红、赵若楠 |
绘制单位 |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研究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研究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