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我国基本医疗服务供给的模式及具体形式》
公共服务与私人服务最大的区别,在于其不能直接使用市场交换的方式以度量其价值,因此,必须有一类组织专门负责公共服务的提供[13]。传统上,不同性质的产品供给有一套比较清晰的路径,即私人产品由市场供给,公共产品由政府供给。但事实上,那些性质并非泾渭分明的产品在供给中常常混淆了生产与提供的区别而出现角色的错位和越位。正因为基本医疗服务的特殊性,我们必须针对具体的约束条件,来选择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具体的产品生产和提供模式。基本医疗服务市场的不完全性、信息不对称及逆向选择问题决定大部分国家都建立了医疗保障体系以确保服务的提供,我国同样建立了多元化的提供-政府生产的供给模式,如表3所示。不同的生产模式对应的提供模式主要有:免费或低费服务形式下的政府提供,如公务员医疗服务;新农合、城居保属于个人、政府和社会混合提供;城镇职工的付费者主要是个人和企业,因而属于私人部门提供,但其管理部门是政府;商业医疗保险的模式类似于城镇职工保险,但后者属于强制性的,前者的参与方式比较自由,保障的范围和保费的支付依靠双方的约定;个人自付费用属于私人提供;社会捐赠的提供主体主要是非营利组织或机构。这些不同的提供模式构成了现阶段的医疗保障体系,它们对应的生产主体分别包括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和非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图表编号 | XD0024303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18.07.15 |
作者 | 严妮 |
绘制单位 | 湖北经济学院医疗保险改革协同创新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