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我国公共养老服务供给项目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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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解决高龄农民工养老服务供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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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主要有政策供给和项目供给。从养老政策供给来看,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权益保障法》在法律层面为解决老年人口这一特殊群体的利益提供了保障。2006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的需求进行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逐渐解决养老保障问题。2006年由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中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会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补充了赡养人对于失能、失智老人的长期照护和提供医疗的义务规定;增加了老年人精神照料规定,并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2013年国务院印发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文件提出到2015年我国要基本形成有健全的制度、完整的组织、一定的规模,运营流畅、高质量服务产品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体系。201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中提出:要积极推动农民工在养老、医疗、住房等领域享有均等化服务,发挥社会组织在服务农民工群体中的重要作用,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从养老服务项目供给来看,目前我国的养老服务供给水平呈现出显著的波浪形特征,具体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