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现行各集体土地管制制度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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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分区视域下国家公园集体土地管制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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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作者据论证内容整理。

通过前文对我国现行的土地权利结构体系与国家公园建设过程中现实需要的分析可以看出(表2):其一,有着长期发展历史和大量实践案例的土地征收制度完全可以用于解决严格保护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管制问题,对于需要进行深度生态修复的部分生态保育区,征收制度也能得到有效使用。但是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在于实际征收土地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较高的经济补偿费用与社会成本,极大的制约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在国家公园建设过程中的使用,迫使国家公园的建设者不得不寻求其他土地管制方式的支持,进而影响了生态环境保护目的的实现。其二,集体土地租赁制度有着程序简便、成本合理等优势,对于生态保育区与游憩展示区范围内部分不需变更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租赁制度完全可以满足其管制需求。但是其缺陷也十分明显,通过租赁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构建于租赁合同之上,囿于合同的相对性呈现出明显的不稳定,不利于保障国家公园的建立与有序发展。其三,基于传统利用区的管制需求,引入保护地役权可以对该区域内因为权属不统一造成的碎片化土地进行再统筹管理。中国的国家公园建设不仅适用而且需要以保护地役权的方式来实现统一管理,破解复杂人地关系下的保护与发展问题[19]。但现行有效的地役权制度并不足以支撑保护地役权在国家公园建设过程中得到良好运作,进而严重削弱了土地资源管理的稳定性,也迫使众多学者开始探讨如何对保护地役权的入法路径进行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