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现行个税制度与新个税法制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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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效应的测算研究——基于2018年个税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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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可将新个税法的设计看作是对目前分类所得税制的11项所得整合为三大类,形成“大分类,小综合”的S-DIT制度结构。第一类,劳动所得,包括工资和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第二类,资本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第三类,生产经营所得,这里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所得,这类收入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具体税改方案与现行个税制度的区别见表1所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