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上海英租界警政机构建立大事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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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时期西方警察制度对近代中国警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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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2年11月,中英《江宁条约》(即《南京条约》)签订后,1843年10月又订立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之后,英国首任驻沪领事巴富尔于当年11月17日宣布上海开埠。1845年,《上海土地章程》公布,规定了英商在上海居留地的界址和范围,虽然该章程反复承认华人为“土地主人”,但仍然赋予英国人诸多专管权力,同时还确定租地方式为“永租制”。尽管如此,第一个《土地章程》并未提出建立居留地自治机构的方案。1853—1854年,太平军攻沪、小刀会起义爆发,面对中国的危急形势和各租界之间的内斗,英、法、美三国出于保护其国家在华利益的目的,考虑在租界内构建一个有能力对公共安宁和秩序的破坏者采取合法行动、并对租界实行独立市政管理的机构。因此,英、法、美三国驻沪领事于1854年宣布了《上海市政与土地章程》。该章程公布后,西方列强随即在租界内建立了自治机构“上海工部局”,比较彻底地篡取了上海租界内的司法权,其最重要的表现就是建立了巡捕房这一正式的警察机构。在这之前,上海公共租界只设更夫,不设巡捕。而1854年工部局召开第一会议后,就在工部局下设警务处,正式设置巡捕,并颁布了《上海巡捕房管理章程》,对巡捕房的各项管理制度均有较为明确的表述。《上海巡捕房管理章程》的大部分规定基本都来自1829年《伦敦新警察守则》。由此可见,租界内实行的警察制度实质上是西方警察制度的复制和强行植入。下面将上海英租界警政机构建立过程中的重点环节以表格的形式进行罗列(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