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8 不同功能国企的异质性分析(商业类国企与公益类国企)》

《表8 不同功能国企的异质性分析(商业类国企与公益类国企)》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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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嵌入能否遏制国企高管自利行为——来自中国国有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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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深化国企改革的重点在于对国企进行分类管理,即将国企划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针对两类国企不同的功能界定实行差异化管理。基于此,本文参照相关文件的分类方法,将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22个行业)中的农林牧渔业、石油化学塑胶塑料业、采掘业、电力煤气、金属非金属业、水的生产及供应业和传播与文化业归为公益类,其余则划分为商业类,并构建虚拟变量“商业类国企”(样本为商业类国企时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以进一步分析在不同功能定位的国企中,党组织嵌入对高管自利行为的治理功效是否存在差异。表8的回归结果显示:对于高管显性自利行为(“超额薪酬”和“薪酬差距”),“交叉任职×商业类国企”的系数至少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而对于高管隐性自利行为(“超额在职消费”),“交叉任职×商业类国企”的系数至少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相比于公益类国企,在商业类国企中党组织嵌入对高管显性自利行为具有更强的遏制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高管隐性自利行为。究其原因,可能在于商业类国企的党组织嵌入模式更多的是“监督主导型”,对高管显性自利行为更为警觉,并不断强化对高管显性自利行为的约束作用;在此情形下,高管通常将在超额在职消费粉饰为“对薪酬激励不足或积极承担风险的应有补偿”,以规避党组织的约束。同时,商业类国企需要按照市场规律进行商业化运作,较为强调避免党组织的过度干预,导致党组织即便感知到高管自利动机,也可能因受高管的蒙蔽而放松对其隐性自利行为的监管。因此,在商业类国企中党组织嵌入对高管显性自利行为的遏制效应更为明显。